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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致死的法律、常识和事实距离究竟有多远?
编辑:Iamyou | 时间:2016-11-15 | 浏览:4126次 | 来源: 网络

(原标题:抓小偷致死的法律、常识和事实)

针对引发广泛关注的“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被起诉”事件,福建检察机关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11月13日《人民日报》)

对于我们这个13亿多人口的国家,一个“追小偷致其倒地后身亡”这样的事情,实事求是地讲,算不上国家级的新闻要闻或大案要案。怎么会惊动中国第一大报《人民日报》呢?我认为,是由于追小偷者的“罪与非罪”,在民间引起了激烈、广泛而持久的争议。

11月13日12时厦门网发布新闻《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仅厦门网一家网站,该新闻24小时后便有两万多条跟帖,三十八万人关注。社会关注度之高,坊间反应之强烈,可见一斑。11月13日23时《人民日报》客户端发布新闻《检方回应“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尚未提起公诉》。15小时(含过夜)后,某网站跟帖已有五千多条,十七万人关注。某网站的社会调查,两多人的投票结果是,96%的网民认为“不应起诉!保护个人财产理所当然,小偷滑倒死亡是意外”;4%的人认为“应该起诉!小偷确实因他穷追不舍死了,还是要负责”。

大家都知道,司法应当独立,舆情没有审判权,民意不能影响审判。这些都是常识,不容置疑,毋庸赘言。但是此案发生在今年3月19日,快8个月过去了,公诉机关还没有最终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还在取保候审中。据媒体报道,3月29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追小偷者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可想而知,司法条线对此案性质的认知也有分歧。此案如何处理,对社会的导向作用非常重要。

法律、常识和事实,距离究竟有多远?《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法律。国家不可能看管住每一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靠财产所有人自己看管好自己的财产;如果有人来偷窃,财产所有者应尽自我保护义务,尽量抓住小偷作为人证,然后寻求法律帮助,这是常识。那天雨夜凌晨4时,蓝某梦中被惊醒后发现有人偷其家禽;小偷奔逃,蓝某随后追赶一段后,伸手从后面抓扯住陈某左手衣袖;陈某左手用力后甩挣脱蓝某,随即侧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事实。

有一说法认为,黄某应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既然可以这么说,还可换一种说法,因为雨天路滑,黄某不顾自己可能摔倒受伤或被小偷打伤的结果,勇敢抓小偷,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属于见义勇为,应当受到表彰。有人说,黄某抓小偷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我要说,侵犯黄某财产的人,同样可能侵犯他人财产和国家财产,黄某抓小偷就是在保护他人财产和国家财产,岂有不予表彰之理?要让小偷成为过街老鼠,法律应鼓励大众与小偷博弈,支持大众与小偷斗争。法律应支持大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有人会认为,小偷罪不该死;既然小偷死了,追赶小偷的黄某就该负责。我认为,无论什么天气,追赶小偷都是黄某的权利。小偷既没有偷窃的权利,也应知道雨天路滑而不能逃跑,逃跑被抓住衣袖不该用力后甩挣脱,挣脱后应注意不让自己的颅脑损伤。显然小偷之死,该自己负全责。谁主张黄某有过失致小偷死亡的责任,谁就该举证黄某曾有推搡小偷致其颅脑着地的行为。实际上黄某为了抓小偷,不可能推搡小偷,估计只会拉住小偷不放。可以推断,是小偷为了挣脱抓拉而用力过猛,自己摔倒在地的。这是我基于常识的非专业判断。具体怎么样,希望司法部门邀请专家组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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