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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院驳回张扣扣之父申诉 不受理其国赔申请
编辑:pad123 | 时间:2018-11-06 | 浏览:24366次 | 来源: 新浪微博 | 作者:新华观点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福如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新华社西安10月19日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向汉中市南郑区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同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

2018年7月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法官口头告知张福如和律师,该案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


  今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遂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福如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
  对张福如申请国家赔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汉中市南郑区(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款项被告人已履行完毕,张福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领取了全部赔偿款。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案情回顾:

张扣扣案即2·15汉中新集杀人案: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某某潜逃。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关联案件:

张扣扣之母案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打了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南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并由王正军父亲王自新赔付汪秀萍丈夫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法院判决后,王正军及张福如也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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